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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002180纳思达(002180)2024-08-30 19:48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致: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纳思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纳思 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以下 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