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股东大会通知时间 -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股东[9]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15日前书面通知[9]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9]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出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自行召集条件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7] 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4]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股东大会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20] 表决规则 -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取表决通过形式,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24]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4]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2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6]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6] 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26][2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30]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方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3]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33] 术语说明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5]
海利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