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等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司财务核算部、人力资 源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