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3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7256980000 名 称 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周利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利婉: 你担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配偶赵德朝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3年12月21 日买入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199,440元;12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7,000股,成交金额203,278元;12月25日, 买入公司股票27,300股,成交金额202,447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