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