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经公司董 事会决议,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 数的二分之一。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