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时晓旸、衣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举行 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康医药 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 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2、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