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核查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1、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不涉及立 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有关报 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 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