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东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 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