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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915中欣氟材(002915)2024-04-15 21:4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3]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9] - 拟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审计费用 - 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10]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费用[11] 人员轮换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 解聘与续聘 - 解聘或不再续聘应提前30天通知[1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议改聘提案需调查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并发表审核意见[14] - 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保持关注[16] - 需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情况[16] - 应关注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事务所的情况[16] - 要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的情况[16] - 需关注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17] 禁止选聘情况 - 不再选聘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事务所[17] - 不再选聘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事务所[17] - 不再选聘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事务所[17] - 不再选聘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事务所[17] - 不再选聘未按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财务报表审计资料的事务所[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