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前身于1991年3月26日注册成立,2017年9月28日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 - 2020年3月19日获准发行33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9]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33.34万元[10] 股权激励计划 - 2024年9月14日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13]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64人[20]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210.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58%[25] - 首次授予200.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5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95.25%[25] - 预留1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0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4.75%[25] - 伍惠珍获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占授予总数4.75%,占公司股本总额0.07%[27]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获授151.50万股,占授予总数71.97%,占公司股本总额1.14%[27] - 激励对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21][23] -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起最长不超60个月[30] -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预留部分在12个月内确认授予日[31] -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34]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34] -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之后授出,前两个解除限售期比例均为50%[34]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6]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82元[38]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10.82元[40] 业绩考核目标 -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4 - 2026年,2024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为25.00%,触发值为15.00%[47] - 2025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为50.00%,触发值为30.00%[47] - 2026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为75.00%,触发值为45.00%[47] -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考核年度为2025 - 2026年,2025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为50.00%,触发值为30.00%[48] - 2026年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为75.00%,触发值为45.00%[48]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48][49] - 目标值>增长率≥触发值,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80%+(增长率 - 触发值)/(目标值 - 触发值)*20%[49] - 增长率<触发值,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49] 其他事项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Q0×(1+n)[55][56] - 配股时,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Q0×P1×(1+n)÷(P1+P2×n)[57] - 缩股时,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公式为Q=Q0×n[58]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1+n)[60] - 配股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P1+P2×n)÷[P1×(1+n)][61][62] - 缩股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n[63] - 派息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 - V,且P须大于1[63] - 2024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股权激励相关议案[73] - 2024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74] - 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分别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75] - 股权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77,87] - 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等特定人员[79] -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示激励对象,公示期不少于10天[77] - 公司监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77] - 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82] - 2024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激励对象中的董事伍惠珍、胡建云已回避表决[85]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后续义务[81,86,87]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规情形[84,87]
华盛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盛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