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具体规则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四条 除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实施相互担保的情形外,对于有 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