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审议[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需提交审议[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审议[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7]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审议[7]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审议[7]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议[7]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9]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9] - 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等通过[1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等多项职权[17] - 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等[17] - 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方案[17] - 董事会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等方案[17] -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等权限,重大投资项目需专家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18][1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9]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9][20][21]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20][21] -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披露,特定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20][21] -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薪酬与绩效管理三个专门委员会[18] - 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22]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3]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15]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5]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16] -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原董事仍需履职;独立董事辞职致相关人数不足时,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6] 股东相关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1]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11] -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提名[11]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等提名[13]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选举一名除外)实行累积投票制[12][13]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及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1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0] 利润分配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4][25]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80%[26][27]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40%[26][27]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20%[26][27]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按20%处理[26][27] - 董事会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提议中期现金分红[28]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净利润[28] -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需披露原因及留存收益用途等[29][30]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9][31] -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31] -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须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1]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31]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31] 其他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 -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4]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8] - 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划[29][31] - 《公司章程》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不变,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版本为准[31]
东方日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