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 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