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8 号 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 大路 39 号 1 号楼 4 层 435 号; 王剑,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净利润")为 800 万元至 12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9 日,浩 丰科技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净利润 为-16,180 万元。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 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浩丰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 规定。 浩丰科技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