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应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6]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7]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7] 报告记载内容 -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需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记载[6][7]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立即披露[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需立即披露[10] -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需立即披露[10] -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需立即披露[10] -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立即披露[10]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需立即披露[10] 披露相关责任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重大事件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11]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等任一时点后公司应及时首次披露[11]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敦促披露[12] 披露特殊情况 - 符合特定条件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2][13] 披露审查程序 - 信息披露前需经部门负责人核对等审查程序[16] 披露形式与渠道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16]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20] 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21] 关联信息报送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2] 制度自查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23] 股东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24] 资料提供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24] 保密义务 - 公司相关人员对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6] - 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26] 违规处理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可追究责任[26] -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立即披露[26]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28]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8]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8]
首华燃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