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董事会议事规则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首华燃气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