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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丹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641正丹股份(300641)2024-04-24 19:35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的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