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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
301019宁波色母(301019)2024-04-09 20:36

选聘规则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3] - 选聘应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执业资格等八项条件[5] - 审计委员会等可向董事会提聘请议案[8]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五种方式,公开选聘应发布文件并公示结果[9] 选聘程序 - 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要求、事务所报送资料等环节[10]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1年,可续聘[11]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评价事务所工作,否定意见则改聘[11] 更换规定 - 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并披露原因[12] 评价要素 - 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3]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相关情况[14]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8] - 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9] 其他规定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3]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9]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21] - 发现选聘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处理[21][27]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特定严重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22][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