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 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 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 度相关规定。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