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召开大会。 董事会应认真、按时组织大会。全体董事应确保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大会应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第六条 大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条 大会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披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证 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大会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八条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