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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131聚赛龙(301131)2024-04-28 16:16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 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