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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磁业: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1141中科磁业(301141)2024-02-02 19:11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 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与 职 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