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制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 1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