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及《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