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益 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