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非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