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1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并适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