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 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