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