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通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监督 和检查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