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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01515港通医疗(301515)2023-08-15 07:54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