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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600928西安银行(600928)2024-04-30 19:12

上述问题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独立董事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管措施。针对上述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 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4月25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607 类 | 分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1714001940000 | | | | 名 | | 称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 文 | |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4〕9号 词 | 主 | 题 | 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生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