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