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3] - 选聘事务所近3年不应因执业质量多次受罚或多项目被立案调查[5]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审计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提交履职评估报告[7] - 质量管理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11] - 审计费用降20%以上应说明情况[12] 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信息披露 - 拟变更事务所应披露前任情况等[19] - 年度报告应披露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7]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违规严重报董事会[17] - 董事会对责任人处罚,损失由责任人赔偿[18] 其他 - 六种严重情形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再聘用事务所[18] - 选聘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