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瑞基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 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 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