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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腾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1373翔腾新材(001373)2024-04-24 19:27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