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4]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2] - 会议召开前三日发通知,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4] -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14] 履职与审核 - 公司披露年报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5]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检查一次[9] - 审核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细则相关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17]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细则废止[17] - 细则修改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17]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18] - 与国家日后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改[18]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8] 时间信息 - 文档时间为2024年4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