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一致行动人及自然人属于关联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提醒关联股东[14][15]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5]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6] 累计计算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权限规定[16] 日常关联交易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6] 其他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提供委托理财,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相关规定[22] - 拟部分或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以特定金额为关联交易金额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0] 审议流程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有国家定价按国家定价,有行业定价按行业定价,无则按当地市场价格,均不适用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21] 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4] - 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多项内容[25] 决策限制 - 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等情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决策[19] 豁免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义务[18]
利安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