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11] 担保豁免与披露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可豁免部分规定[1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2]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2]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签订人需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委托书[16] - 担保合同需符合法律规范,除银行格式合同外,其他需法务人员审查[16] - 财务部门是担保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要妥善管理资料并定期核对[19] 担保风险监控 - 经办责任人需关注被担保方情况,有风险及时报告财务部门[19]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0] 反担保追偿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公司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2]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3] 其他规定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3] -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等决定对责任人的处分[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利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