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0月)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 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并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