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等[6]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等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1]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需归还前次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2][13][15] - 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5]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项目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2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1] 监督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会计师鉴证[24]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 - 会计师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特定结论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整改[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等需分析提核查意见[25] - 保荐人等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6]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公司可处分,必要时责任人担责[2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制度冲突或未规定按相关法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订[28]
闽发铝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