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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奈儿: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002875安奈儿(002875)2024-10-28 19:24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7]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7] 董事会担保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及时披露[16]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70%以下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发生时披露,余额不超额度[19]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20] 担保合同与协议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明确相关条款[24]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不得擅自签订[25]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签互保协议,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27] 担保工作部门 - 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主办部门,负责资信调查等多项工作[29][30] 风险控制措施 - 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保,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风险控制措施[33] 问题报告与追偿 - 发现被担保人重大问题,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35] - 被担保人违约,财务部门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34] 责任处分与信息披露 - 公司按损失、风险等情况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处分[36]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多项内容[3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40] 办法相关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4] - 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