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监事会同意[22]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总额30%[17] - 超募资金用于上述用途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7]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节余募集资金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变更与转让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22] - 拟变更、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