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东: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王秀宏、杨姗姗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