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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002426胜利精密(002426)2024-11-26 18:3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应披露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2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5][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16] 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达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公告[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19]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7] - 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回避表决[19]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需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先书面确认并发表单独意见[20]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除日常购销或服务类,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21]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事项以发生额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应规定[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2] -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或主要条件变化,需说明原因、重新预计并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3] - 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