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与复杂金融产品 - 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基础制度的健全,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投资需求,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部分产品呈现复杂化趋势 [2] - 复杂金融产品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涉及投资者财富保值增值和复杂金融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2] - 境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满足各类投资者资产配置需求,境外监管机构对复杂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思路的演变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全产品生命周期的产品治理机制等 [2] 结构化产品的基本运作与发展 - 结构化产品是在约定期限内兑付利息、挂钩特定基础资产价格的金融产品,结合了固定收益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特征,收益表现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未来价格路径 [5] - 结构化产品的发展顺应了丰富资产配置的财富管理趋势,满足了投资者精细化风险管理需求,并在低利率环境下提供较高收益 [6][7] - 截至2023年末,全球结构化产品规模达到2.2万亿美元,亚太地区、欧洲、美洲市场分别为9,960亿、5,880亿和5,480亿美元 [4] 境外复杂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思路 - 境外监管机构最初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确保金融产品和投资者之间的匹配 [8] - 传统投资者保护理论认为提升产品透明度是以投资者作为"理性人"为前提,但复杂金融产品的高投资认知门槛导致自然人投资者难以理解产品细节和评估产品表现 [8] - 境外监管机构认识到传统保护措施存在"失灵",逐步建立包含产品研发、销售、售后服务全周期的行为规范框架,并赋予监管机构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采取干预措施的权力 [10]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括设立合理的投资者分类机制和明确金融机构在销售环节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11] -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要求会员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和零售投资者,重点对零售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 [12] -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 II)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可以对合格投资者豁免适当性义务 [12] 产品治理机制 - IOSCO、英国FCA和欧盟MiFID II提出由产品发行人和销售方共同承担义务的"双支点"模式,覆盖产品研发、销售、售后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 [18] - 英国FCA要求发行人确定目标投资者群体,建立产品内部审批程序,采取压力测试等措施,并跟踪销售方是否向目标投资者销售 [21] - 欧盟ESMA的产品治理机制覆盖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三大环节,发行人承担产品研发设计义务,销售方承担销售环节义务,双方共同承担售后环节义务 [26] 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干预权力 - IOSCO建议监管机构有权禁止或限制金融机构推荐某类产品,或禁止向某类投资者推荐过度复杂金融产品 [27] - 英国FCA和欧盟引入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干预机制,允许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或禁止复杂金融产品的销售 [29] - 比利时FSMA要求金融机构暂停向金融资产低于50万欧元的零售投资者销售"特别复杂"的结构化产品,法国AMF要求金融机构向零售投资者推介高度复杂产品时突出标识 [30] 国内结构化产品发展的建议 - 督促各类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衍生品交易,保障适格投资者通过结构化产品实现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合理需求 [31] - 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和销售行为管控,建立投资者评估机制和产品风险评级体系,优化销售业绩评价方式 [32] - 探索复杂金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产品研发环节的事前监管,强化发行人和销售方的义务 [33]
以境外结构化产品的发展经验为鉴:复杂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2025-01-09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