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嘉美包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002969嘉美包装(002969)2024-12-03 18:19

章程修订审议 -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 - 《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6] 法定代表人规定 - 公司拟规定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1] 财务资助规则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 - 董事会就提供财务资助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股东查阅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3] - 股东提出查阅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向公司提供证明持股种类及数量的书面文件[3]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3] 决议效力与诉讼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4]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4] - 存在特定情形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4]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或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全资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请求诉讼[5] 担保与交易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股东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5] 股东提案与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 -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董事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6] -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监事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7]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7]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9] 当选条件 -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不包含本数)[9] 董事任职限制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0] 组织履职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11] - 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11] -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1]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11]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12] 利润与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股东应退还利润[12] -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亏损[12] - 公司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减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4] - 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不进行利润分配,包括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高于70%等[15] 合并分立减资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3] - 公司合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14] - 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14] 公司解散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4]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4]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4]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5]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5] 控股股东定义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5] 表述修改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表述均修改为“股东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