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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住工: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鸥住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084海鸥住工(002084)2024-10-31 19:0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 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包林、张有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