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